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的全部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及学校自主设立的科研经费等。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且学校为承担单位或者合作单位的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研制生产等形式的社会资金项目经费。
(三)学校自主设立的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利用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或其他事业收入专门设立的支持学校科技事业发展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运用审计手段,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对学校各类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审计类型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类型分为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和科研经费专项审计。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此类审计是指按照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须由审计处审签后方能上报科研经费财务决算的审计。
(二)科研经费专项审计。此类审计是指:
1.由科技处委托,分管领导同意,审计处对被委托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审计;
2.审计处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及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情况,对科研项目进行的抽查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主要内容
1.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数据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2.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的预算范围和标准;
3.经费开支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政策和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否符合有关财务制度;
4.有无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转移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科研经费专项审计主要内容
1.批复的项目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按预算(或合同)到位情况;
2.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情况;
3.科研经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4.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的预算范围和标准,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性,经费支出执行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的情况,有无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转移科研经费的情况以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5.科研经费用于设备、软件等物资采购及建设项目支出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相关规定的情况;
6.科研项目管理费、绩效支出、劳务费等的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
7.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六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和科研经费专项审计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或协助审计。
上级科研主管部门或经费下达部门对科研经费审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1.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依据经批准的项目预算以及项目经费实际收支情况,如实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2.科研经费决算表经科技处审核签字,并由计划财务处审核签章后,于上报决算截止期限15个工作日前,连同相关资料一并报送审计处;
3.审计处对报送资料进行审查:如发现审计资料不齐全、不准确,应通知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修正;如发现经费开支不符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纠正;若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4.必要时审计处可对审签的科研项目进行抽查审计。
(二)科研经费专项审计程序
1.科技处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
2.审计处接到审计委托后,上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成立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项目负责人发出审计通知书;
3.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向审计组报送审计所需资料,并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审计组组织实施审计;
5.审计处收到审计组撰写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书面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
6.项目负责人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反馈意见,审计组应进一步核实,形成审计报告,经审计处审定后,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7.对审计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或违纪违规问题线索,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后,以书面形式报校纪委;
8.审计处向项目负责人、科技处出具审计报告。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审计处;
9.审计处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八条 科研经费审计需报送资料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需报送资料
1.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和项目预算(含经批准调整的项目预算)等;
2.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明细账等会计资料;
3.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由科技处审核签字并由计划财务处签章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4.其它相关资料。
(二)科研经费专项审计需报送资料
1.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和项目预算(含经批准调整的项目预算)等;
2.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的其它资料(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委托加工测试协议等);
3.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会计资料;
4.经批准外拨协作费的合同或协议;
5.固定资产购置清单;
6.科研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情况;
7.科研项目阶段性总结、结题总结或报告;
8.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资料,需由项目负责人、科技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涉及外单位的项目,需由外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审计人员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西中医学院科研项目经费审计暂行办法》(晋中医办〔2016〕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