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医药大学审计整改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12-28  作者:审计处  点击数:

                         第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是指整改责任部门(单位)依据审计结果,在规定的时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按要求采取的纠正、改进措施或其他针对性举措,以及主动报告审计整改结果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审计处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各负其责。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的参考依据。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审计整改工作严格落实审计整改主体责任。整改责任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审计整改责任。

第六条 整改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提高审计整改工作实效。

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对整改责任部门(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建议等。

                            第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审计处对照审计报告揭示的问题,向整改责任部门(单位)送达审计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时限等。

第九条 整改责任部门(单位)应按照审计整改通知书规定提交期限,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报告。对未完成整改的事项,整改责任部门(单位)应向审计处提交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向审计处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第十条 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意见和建议已完成的整改事项及相关证明支撑材料;

(三)加强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四)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五)所附落实整改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一条 整改责任部门(单位)应当运用审计结果,主动对照检查、举一反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运行机制,全面加强内部管理。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审计处对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机制。对已经整改到位的问题,予以销号;对整改责任部门(单位)未落实整改的事项,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整改实行联动与会商机制。在落实审计整改工作中,审计处应加强与组织、纪检、人事、计财、资产管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等联动机制。

第十四条 审计整改实行追责问责机制。在审计整改跟踪检查过程中,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力、消极应对、敷衍拖延整改、整改中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影响的,审计处提出问责建议。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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