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领导干部在管理职责范围内正确履行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由学校任命的各单位(部门)或有关独立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承担的事业发展责任、经济决策责任、经济管理责任、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经济政策责任、廉政建设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活动。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部门(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第六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七条 为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学校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组织部、纪委办(监察室)、人事处、计财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等有关部门组成。根据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听取审计结果报告,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讨论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其处理意见,督促审计意见整改落实,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联席会议各成员部门要相互配合,同时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有所侧重。
第九条 组织部以书面形式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由审计处具体组织实施。
对于临时审计委托根据工作需要列入本年度或下一年度审
计事项。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本办法所确定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以及贯彻执行本系统和学校制定的有关经济规章制度和决策部署情况;
(二)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重要经济决策机制的健全情况、决策程序的规范情况、决策内容的合法情况以及决策执行的有效情况;
(三)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经济风险防范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项目、资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一条 不同岗位的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应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岗位特点和有关审计要求确定相关审计重点及审计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 组织部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提交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审计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开始组织实施审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应包括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重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处依法依规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及其所处岗位实际情况,合理调配审计人员,成立审计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或协助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规定,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原任职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六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组织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或原任职部门(单位)有关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七条 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或原任职部门(单位)须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述职述廉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六)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完整性作出的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审计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收集充分有效的审计证明材料:
(一)审查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
(二)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会议记录等;
(三)召开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或原任职部门(单位)人员的座谈会或进行个别访谈和走访;
(四)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核查所发现的问题;
第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依法依规提请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 在审计过程中,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审计处会同组织部、纪
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年度考核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依法依规做出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界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收到审计组形成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或原任职部门(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或原任职部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收到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或原任职部门(单位)的反馈意见后,如果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审计组应当进行认真核实讨论,认为反馈意见可以采纳时,可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审计组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连同反馈意见及其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一同提交审计处。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在收到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后,应当
对其进行审议,并将审议后的审计报告报经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或原任职部门(单位)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向校组织部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同时抄报、抄送有关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对审计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或违纪违规问题线索,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后,以书面形式报校纪委。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终结时,审计组将审计形成的各种文件和材料进行最后整理、鉴别,并按立卷的规则和方法进行组卷,经审计组长复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并按照学校有关审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收入审计档案。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 审计纪律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回避制度,并积极主动完成审计任务。
第三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或原任职部门(单位)和其它相关部门、人员有义务向审计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或原任职部门(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处可根据情节轻重提出意见,由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审计资料的;
(二)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
(三)转移、隐瞒、篡改、毁弃有关资料的;
(四)提供虚假资料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者检举人的;
(六)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西中医学院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晋中医办〔2008〕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