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医药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9-10-15  作者:审计处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审计处在学校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行使内部审计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学校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必须严格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与被审计部门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学校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培训及相关的继续教育。

第九条 学校对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内容和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的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一)对学校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学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学校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经校党委同意,学校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对学校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计调查,并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每年向学校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单位按时报送相关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

(二)参加校内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建议学校做出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有权报请学校经同意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第十四条 经过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审计处原则上不重复安排审计。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部署和学校的具体情况,拟定年度内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处根据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年度内的审计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事项的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对日常事项由审计处组织内部审计;对重大事项,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资质的社会信誉好、审计质量高、收费价格合理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进行委托审计;对特殊、重点事项还将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审计处对被委托审计机构实施全过程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执行内部审计立项制度、送审单位承诺制度,收集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复核,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撰写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部门对审计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述。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报告由审计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章,委托审计的项目,审计报告还须经相关领导审批后盖学校公章,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事项结束后,及时整理审计卷宗材料,形成审计档案,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应用

第二十四条 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处

第二十五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需责令改正,并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西中医学院内部审计暂行规定》(晋中医办﹝2016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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