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医药大学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13  作者:审计处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审计档案管理,维护审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证审计档案的质量,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档案工作》及相关规定,结合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学校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工作,是指学校审计处对应纳入审计档案的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移交、保管和利用的活动。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应当及时收集档案材料,按照立卷原则和方法进行归类整理、编目装订、组合成卷和定期归档。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坚持谁审计、谁立卷为原则,做到审结卷成,定期归档。
   第六条 审计档案案卷质量的基本要求是:审计项目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做到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三章 审计档案的范围和排列
   第七条 审计文件材料应当按照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备查类4个单元进行排列。
   第八条 审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结论类文件材料:上级机关(领导)对该审计项目形成的《审计要情》《重要信息要目》等审计信息批示的情况说明、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结论类报告,及相关的审理意见书、审计业务会议记录、纪要、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等。
  (二)证明类文件材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等。
  (三)立项类文件材料:上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政府的指令性文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举报材料及领导批示、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审计通知书和授权审计通知书等。
  (四)备查类文件材料: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该审计项目审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等不属于前三类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九条 审计文件材料按审计项目立卷,不同审计项目不得合并立卷。
                                    第四章 审计档案的编目和移交

第十条 审计档案应当采用“年度-组织机构-保管期限”的方法排列、编目和存放。审计案卷排列方法应当统一,前后保持一致,不可任意变动。
   第十一条 审计文件材料归档工作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
  立卷人应当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在审计项目终结后按立卷方法和规则进行归类整理,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档案人员检查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编目和装订,由审计处专职(兼职)档案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审计档案信息化管理,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技术编制适用的检索工具和参考材料,积极开展审计档案的利用工作。

                                       第五章 审计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利用制度。借阅审计档案,仅限定在审计处内部。审计处以外的部门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复制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经审计处分管领导审批,重大审计事项的档案须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审计档案定期向校档案馆移交。
   第十五条 归档的纸质档案和留存的电子档案,应当彼此之间建立准确、可靠的标识关系,并注明含义、保持一致。审计处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审计档案在本部至少保存5年,其中的涉密信息必须符合保密存储要求。    

第十六条 审计档案的密级、保密期限、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校档案馆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出卖、转卖、擅自提供审计档案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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