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修缮工程审计工作,促进工程规范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省属高等院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各类资金且预算造价在3万元(含)以上的扩建、改建、维修和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对修缮工程项目结算造价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确认和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 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有关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山西省及工程所在地有关建筑行业的管理文件和规定;
(三)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或协议、招标文件、中标文件;
(四)学校现行的有关管理办法及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协调。
根据工程项目和审计业务量,审计处可以委托工程造价机构进行审计。委托的工程造价机构在审计处的监督和管理下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按照审计要求,在工程项目施工前向审计处备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对结算资料进行汇总、初审,并及时向审计处提供;积极配合审计处开展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 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立项资料是否齐全;
(二)工程招投标手续是否齐全、完备;
(三)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资料是否全面、合规;
(四)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是否齐全、合规;
(五)工程竣工结算书、竣工图是否齐全、合规,编制依据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
(六)工程量是否真实,清单、定额使用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七)有必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程序:
(一)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向审计处提交工程结算资料;
(二)审计处对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审计,提出审核意见;
(三)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对审核结果进行核对、确认;
(四)审计处根据确认后的审计结果出具审核报告,审核报告需相关分管领导同意,项目管理部门、审计处、施工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方可生效。
第四章 审计资料要求
第九条 修缮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应在20天内报送工程结算资料。工程结算资料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进行核对初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并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送审计处进行审计。
第十条 修缮工程结算送审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山西中医药大学审计项目立项表》《山西中医药大学工程审计资料报送承诺书》;
(二)项目预算依据、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
(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纸质、商务部分电子版)、中标通知书及相关会议纪要;
(四)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施工图(纸质、电子版)、开工报告;
(五)工程变更及签证资料;
(六)与造价有关的隐蔽工程支撑资料;
(七)竣工报告、竣工图纸(纸质、电子版)、竣工验收资料;
(八)工程结算书及编制底稿(纸质、电子版);
(九)其他与工程结算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报送审计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须对工程项目结算送审资料严格审核把关,确保送审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结算送审资料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统一报送。送审资料应一次性报送完毕。审计处指定专人负责送审资料的接收与流转。
第十三条 审计周期一般是7~15个工作日,特殊项目的审计时间适当延长。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在修缮工程项目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审计人员、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工程造价等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责成相关部门予以警戒告示、扣减服务费用、永久取消其在山西中医药大学承接工程项目资格的处理:
(一)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
(二)因专业履职失误而造成学校较大损失的;
(三)无故拖延或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阻碍检查、扰乱审计工作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山西中医学院关于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晋中医办〔2016〕15号)同时废止。